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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金额缴纳后,欠税公告记录能否不再对外公示?

根据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欠税金额缴清后,欠税公告记录不会立即从公示渠道直接删除,而是按规则更新后不再对外展示欠税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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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7-03     热度:520

根据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欠税金额缴清后,欠税公告记录不会立即从公示渠道直接删除,而是按规则更新后不再对外展示欠税相关内容:

常规更新规则‌:

纳税人缴清公告所列的全部欠税本金及对应滞纳金后,公告机关会在‌次月发布的欠税公告中更新相关内容‌,将该主体从欠税公示名单中移除,后续对外公示的欠税信息里不再包含该条记录。


异议更正规则‌:

如果纳税人缴清欠税后,发现公示信息仍未更新,可书面向公告机关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完税证明材料,税务机关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会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停止对外公示该条欠税记录。


历史档案留存说明‌:

该条欠税的相关资料会作为税收征管档案妥善留存,不会对外公开查询,仅作为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记录存档,不会对纳税人后续的对外信用公示造成持续负面影响。


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 上位法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是欠税公告全流程管理的核心法律基础。
  • 直接操作规章‌: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停止对外公示该条欠税记录;同时明确了异议申请、核实更正的全流程规则,是欠税缴清后移除公示记录的直接法规依据‌。
  • 信用联动配套依据‌: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欠税公告与纳税信用挂钩的直接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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