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赣财规(2023)4号)第76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计人民币32295.6元(大写:参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陆角)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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