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暂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031189916926 立即咨询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8-09 热度:2198
一、已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暂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具体包括:
n 不动产抵押担保:已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物价值经评估足以覆盖执行标的
n 保证金担保:已向法院指定账户缴纳不少于执行标的120%的现金保证金
n 第三方连带担保:由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控制的情形
当被执行人财产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
n 银行账户冻结:所有主要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且余额达到执行标准
n 动产查封:车辆、设备等已贴封条并完成查封登记
n 不动产查封:房产、土地已完成查封备案,禁止过户抵押
n 特殊财产控制: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已被冻结
三、存在法定清偿顺序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n 优先权人未受偿:当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航空器优先权等情形时
n 担保物权未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尚未终结
n 法定抚养费拖欠:需先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案件
n 刑事附带民事:刑事退赔优先于民事执行
四、特殊主体豁免情形
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司法解释:
n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被执行人(不含劳动收入)
n 全日制学生:18周岁以下或18-22周岁在校学生,无独立收入来源
n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鉴定确认者
五、存在执行异议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n 仲裁裁决异议:已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n 公证债权文书异议:已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
n 执行行为异议: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书面异议尚未裁定
n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正在审查
六、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形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 财产调查报告:经法院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确认无财产
n 收入证明:提供近6个月收入流水及失业证明
n 特殊困难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残疾证明等
n 诚信承诺书:书面说明财产去向及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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