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统一规范海事信用管理,有效减少海事违法失信行为,提升海事监管与服务的质效。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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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统一规范海事信用管理,有效减少海事违法失信行为,提升海事监管与服务的质效。该《规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2025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利用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成果,汲取江苏、海南、长江等海事局信用管理实践的经验,落实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了《规定》。
《规定》坚持“一体化”的理念,突出“三个一”顶层设计,即:建立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设全国唯一信息化管理模块,夯实海事对外公共服务唯一渠道;一个信用结果全国通用,发挥信用管理最大的效用。
《规定》构建了五个信用评价等级,规范了“三个名单”管理,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级,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谁管辖、谁评价”的原则,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分别纳入良好守信名单、一般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根据各主体信用状况,海事管理机构将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重点监管措施。《规定》明确,对良好守信的信用主体,可优先安排水上交通组织、优先提供船员培训和考试服务等;对一般失信的信用主体,可在海事执法过程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海事执法检查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则要按照“到港必查”的要求实施船舶现场监督。《规定》提出,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不仅运用嵌入海事管理各流程、各环节,还可采取共享和联合激励、联合监管等举措,深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如将良好守信名单共享给相关单位,推动优先安排锚泊、靠离泊及装卸作业、引航等,或是供交通运输、口岸查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社、教育等管理单位加强执法管理、限制享受优惠便利等参考。
“作为纵深推进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将推动形成海事监管领域‘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助力打造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守法的航运营商环境,降低航运市场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服务航运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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