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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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由于该企业被财政部门作出“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因此该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中国”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1年,最短公示期满后可按流程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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